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如题所述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网友咨询: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律师解答: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律师补充: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一)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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