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配套费指某些地方政府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改善消防设施和装备,对其所属行政区域内部分新建、改建、扩建、新装饰的工程项目(含解放军驻甘部队对外生产经营性和涉及城市规划的项目)收取消防设施配套费。
一、消防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及标准
1、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其地下工程(含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按其建筑、装饰面积,一类建筑物每平方米收费4元,二类建筑物每平方米收费3元。
2、高层工业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按其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费4元,低于50米的,按其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费3元。
3、多层工业与民用综合建筑和单层主体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按其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费2元。
4、旅店业、影剧院、商场、歌舞厅、餐饮业等公共用建筑和建筑装饰工程,按其建筑、装饰装修面积每平方米收费4元。
5、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等工业建筑、储罐、堆场,根据生产或储存类别,其收费标准为:甲类每平方米收费5元,乙类每平方米收费4元,丙类每平方米收费3元。
二、免收消防设施配套费的项目范围
1、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等直接用于教学的项目。
2、用于残疾人福利事业及敬老院、荣军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事业的建筑项目。
3、医疗卫生单位直接用于医疗的项目。
4、单层或多层住宅工程及公民个人住宅内部装饰工程。
5、丁、戊类生产或储存的建筑、装置、堆场。
三、征收办法
消防设施配套费由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审办建筑设计防火手续的同时收取。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在收取费用时应开设专项银行帐户,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计取标准各地不一致,具体详参地方政府统一规定,一般规定不按工程造价的费率计取,而是分工程类别按建筑面积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