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折旧是否需要设置部门经济科目

政府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折旧是否需要设置部门经济科目?如果需要的话,账务处理时应该选择哪个经济科目呢?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除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和档案、名义金额计量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均计提折旧。

新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均自1月1日起实施。   此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中关于“固定资产”要素的变动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固定资产分类进行了调整,即把“房屋和建筑物”调整为“房屋及构筑物”、把“一般设备”调整为“通用设备”、把“图书”调整为“图书、档案”、把“其他固定资产”调整为“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二是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即通用设备由500元提高到1 000元、专用设备从800元提高到1 500元;三是把“固定基金”修订为“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四是引入“折旧”因素; 五是明确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六是每月末把“基建账”数据纳入大账核算;七是明确了盘盈固定资产计价的方式方法,即依次计价的标准为:重置完全价值、按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及名义金额等。   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账户的核算内容更能体现财政改革和业务处理的需要。正是由于“固定资产”变化较大,就需要我们及时把握这些变化,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目的就在于适应预算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需要,而形式上却采取了“虚提”的方式,即计提的折旧额不直接计入“支出或费用”,而是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本文拟就固定资产折旧处理的相关问题进行浅析,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年初“固定资产”要素新旧制度的衔接方法   年初,适用新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根据新的固定资产标准对现有固定资产逐项进行重分类,并做账项调整。新制度规定:凡达不到新标准的固定资产均列入“存货”管理,并要求各单位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目录。据此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按照新制度规定的标准转为存货。转账时,应当根据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及其明细账进行分析调整。   
(一)账项调整   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1.对达不到新标准的固定资产转为“存货”,账务处理为:借“存货——种类(或规格、报告地点)”、贷“固定资产——类别(或项目、使用部门)”,同时,借“固定基金”、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新)”、贷“固定资产(旧)”。   
3.把原账中“固定基金”账户余额——次全部转入新账中的“非流动资产基金”账户,账务处理为:借“固定基金”、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   通过上述账项调整后的余额可作为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项目和“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基金”项目的年初余额。   
(二)新旧制度衔接时需注意的事项   根据新制度规定,计提折旧的事业单位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固定资产在本年度开始时暂不按月计提折旧,待到年度终了时,再进行补提;但对2013年1月1日起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2013年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   适用新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计提修购基金的事业单位不得计提折旧。同时《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规定:“对执行新制度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需处理的业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明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   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除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和档案、名义金额计量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均计提折旧。   (二)考虑影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   一是原始价值:在使用寿命一定的情况下,其数值的大小直接决定着计提折旧额的多少。二是使用年限:《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需注意是,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三)遵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政策   计提折旧的政策主要有:一是按月提取:当月增加的从下月起提,当月减少的从下月起不提;二是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应当继续使用,并实行规范化管理;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三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采用与自有资产一致的政策计提折旧;四是发生后续支出致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的,重新计算折旧额。   
(四)掌握固定资产折旧额的计算方法   固定资产的应计提折旧额为其成本,一般应采取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1.年限平均法:   (1)每年应计提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使用年限   (2)每月应计提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使用月份=每年应计提折旧额÷12(月)   
2.工作量法:   (1)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总工作量   (2)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五)固定资产折旧业务的账务处理   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一般应在月末对折旧业务进行处理:首先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汇总表”,计算出本月应计提的折旧额,然后据此进行账务处理。其中:本月应计提折旧额的计算方法为:本月应计提折旧额=上月折旧额+上月增加折旧额 - 上月减少折旧额。根据本月应计提折旧额编制转账凭证入账: 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2013年末,补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业务处理方法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设置“累计折旧”科目进行账务处理,2013年年末对2013年之前形成的固定资产补提提折旧的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新旧转账时转入“存货”的固定资产办法),要全面核查其原价、确定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或已使用月份)、尚可使用年限(或已使用月份)等相关资料,为补提折旧做好准备。   其次,在2013年12月31日计算固定资产应补提的折旧额,计算公式为: 应补提的折旧额=每年应计提折旧额×已使用的年限 =每月应计提折旧额×已使用的月份数。   第三,按照应补提的折旧金额,编制转账凭证,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需注意新制度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要对全部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并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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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20
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中规定如下: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因此,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计入存货科目,分录为:
借:存货
贷:固定资产
同时,借:固定基金
贷:事业基金;
对于已经领用出库的存货,做一次性摊销,分录为:
借:事业基金
贷:存货

符和新制度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之后结转“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扣除转为存货的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数额后的余额)结转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借:固定基金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这样一来,原来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就为零了,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余额与新确认的固定资产余额一致,之后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便进行后续处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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