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小矿管理借鉴

如题所述

一个好的小矿政策必须提出清晰的目标和实现这些目标的具体战略,为小矿企业提供具体的指导方针和发展方向。国家矿业政策、发展目标和战略对于大矿和小矿应该同等对待。由于很多小矿都是因贫困驱动的产业活动,国家矿业政策应该承认小矿的必要性,并且把小矿发展战略与扶贫开发结合起来。通过对先进国家的小矿管理案例分析,国外比较成功的小矿管理有以下基本经验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

3.4.1 制定小矿发展战略

任何一个国家的小矿发展都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政策来引导,这个政策必须把小矿作为一个特殊部门来看待,把小矿的发展战略和扶贫战略结合在一起,提出能够持续不断地使小矿社区减少贫困和改善生活的目标和措施,因为小矿不仅是农民创收的主要渠道之一,还可以确保农村可持续发展。坦桑尼亚的矿业政策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非洲的马里和南非的做法也是如此。

矿业政策的设计应该采用参与式的方法,必须征求各种利益方的意见,包括矿工、有关政府机构、农村开发专家、地方社区、非政府组织、私人部门、国际开发机构以及其他利益团体。

3.4.2 健全完善小矿发展的法律法规

与矿业政策的起草过程一样,矿业立法也要采用参与式和征求意见的办法。立法的目的是为矿业权的取得、提高矿业权利稳定性、制定合理的矿业权期限以及确保矿业权的转让与更换提高快捷和流畅的程序。法律的实施必须简洁、稳定、实用和清晰,减少对申请和审批过程的各种限制。

在环境保护、矿产品销售、卫生和健康标准、生产安全、性别平等和童工等方面法律要求必须符合小矿的特殊条件。因此,小矿的立法也应该保持公正,保护本地矿工的权利,也要保证首先发现小矿的人的矿业权权利。允许开采区的划分、材料记录和上报的要求和程序,以及探矿人的作用和权力等,都要采取透明管理。

今后的矿业立法还必须解决小矿的矿业权分类这个重要问题。建议在制定小矿管理框架时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要合理区分小矿类型中的个体采矿或维持生计的采矿,以便允许不同水平的小矿互相转换。

●小矿采矿权的发放应该考虑标准的矿业开发阶段,如勘查、勘探和开采。

●个体经营的管理应力求简单。这种管理包括按照法律规定的可开采的矿种类型信息、出让规模、期限等,矿工易于理解。

●放开管理权限,特别是个体采矿证的管理,这可以鼓励地方政府的介入积极性,能够有效地控制和保障地方经济的利益。

在出让小矿时,必须考虑其规模发放相应的许可证。受让范围太小将会抑制小矿活动的扩伸和发展,也不能太大而超范围经营。

至于许可证的期限,多数国家提供短期许可证以保证地区的适当发展;许可证使用期限应该与许可证类型及矿区的开发程度联系起来。

基于以上原因,勘查期的使用权在两年内可更换;探矿阶段的使用权在3年内可更换;采矿期,一般10~15年内可以允许更换。在审批采矿证的使用期限时,应参照可行性研究确定的矿山生命周期来确定。埃塞俄比亚已经开始实行这种办法。

3.4.3 制定小矿发展规划、计划

小矿发展规划必须明确指出如何让非法小矿合法化,以及如何满足他们在技术培训、政策咨询和社会经济等方面的要求。还要考虑为矿工提供就业和创收渠道,并明确指出完成计划目标的确切时间表。

3.4.4 健全管理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小矿管理机构必须有一个由跨学科人才组成的核心,并在离小矿比较近的地方设置区域办事处,建立地区网络,提供采矿技术、环境、性别、童工、金融、矿产营销,以及其他方面的专家咨询和服务。

制定并形成一种新机制,使小矿主能够有机会接受培训、学习高效的生产技术、获得合适的生产设备。这种机制在津巴布韦的萨姆瓦采矿中心已经成功运作。这些示范中心必须应用在当地发明出来的技术,这样更容易被接受和获取。

建立一个能使矿管部门获得足够资金来执行其发展方案并进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开发的机制。在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预算受到很大制约的现实条件下,引入一个不依赖于政府预算,能够自己获得足够资金,进行人员培训的特殊机制,势在必行。

3.4.5 建立开放市场体系,服务矿产品销售

大多数国家的矿产品市场还是处在国家的垄断机构控制下,由这些机构决定的矿产品价格并不能反映国际市场上的矿产品价格。有的国家通过简化私人矿产交易商的许可程序,使矿产品市场更加自由化,可以引导大多数矿主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交易。由地方或区域的政府机构办理矿产交易证,监督矿产的交易。这样也能使地方政府更好地了解客户。如果带有政府背景的组织参与矿产品销售时,应当采取在公开市场中运作的方式,让私有方公开参与竞争。加纳的PMMC是一个政府管理的国营组织,它在公开市场中实现高效运营,就是很好的例子。建立国家与地方之间的协调体系,可以有效地监测和征收税收,收集其他数据。这样的协调体系可以在世界各国被引用。

引入提高附加值的激励措施。大多数小矿生产者交易的矿产品属于原矿或者初精矿,价格一般比较低。为了鼓励采矿人和矿物交易商增加矿产品的附加值,如对宝石矿物进行粗加工,对精矿进行提炼和回收,必须采取一些特别的激励措施。坦桑尼亚的做法是对粗加工过的宝石出口免除权利金,但是收效甚微。

在金融体制方面,必须方便小矿主获得融资。可以为小矿建立特别的金融机制,例如政府、公益人支持的金融计划,周转贷款,资产抵押,租用、租赁、购买机制,买方信贷,集团计划等。

财政激励的目标是降低获得小矿设备与技术的成本,因此,应当为小矿主和各种技术提供者提供一定的激励措施,如资本、设备进口关税的减免措施。奖励收购所需原材料、设备的制造和装配工具,促进地方生产技术的进步与产能的提高。此外,还必须建立多样化资金来源的长效金融机制。

允许矿业权人转让和交易矿业权的立法,是促使小矿主能方便地获得融资的先决条件。赞比亚有一个合资企业(玛瓦卡宝石矿项目)和一个股权共享项目(锌尾矿回收项目:萨贝卡布韦锌业公司),这两个例子很好地说明了外资参与机制。矿业权人有权将矿业权进行抵押,这将使他们能够通过将一部分矿业权出售获得融资,从而更好地利用好剩余的矿业权。

3.4.6 建立小矿协会,发挥桥梁作用

建立小矿主协会或组织可以通过共同的声音来帮助矿主们谈判,促进援助计划(例如培训、融资等),在会员中间开展与会员和协会密切相关的宣传活动,为小矿与政府之间架起桥梁联系。为了让协会能真正代表会员行使部分权力,建立这种协会组织的过程必须由小矿主自己来领导和推动,政府不应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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