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在中国生小孩上中国户口,怎么办理准生证

如题所述

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资料,网址http://eservice.beijing.gov.cn/sj/xzfwzy/fwsx/201403/t20140305_113066.htm

事项名称: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
(一)基础材料 
1、《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 
2、本市户籍居民提交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国外居民提交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港澳台居民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一方为外国人的,需提供办理结婚手续时的单身声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及本人生育情况个人声明;一方为港澳台居民的,需提供经有资质律师楼认证的本人生育情况自述文件。 
(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相关款项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在提交以上基础材料同时,还需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需提交: 
《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资料。 
2、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 
(1)双方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双方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 
(3)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3、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申请的,需提交: 
(1)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诊断证明原件; 
(2)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 
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三)依据《国家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子女或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符合条件要求在内地再生育子女并入户的,除提交基础材料外,还需提交: 
1、原有子女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包含出入境记录; 
2、中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原有子女取得该国永久居留权等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原件。 
(四)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1、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退回《光荣证》原件,没有办理《光荣证》或《光荣证》丢失的,提交本人从未办理《光荣证》或《光荣证》丢失的情况声明。 
3、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子女已出生申请补办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需提供包括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内的相关材料。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理机构: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因此,可根据以上规定到中方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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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4-24
按照国家计生委【1】111号文件规定,你向户口所在村(居)提出申请后,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以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照片后,按照相关程序到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注:外籍人士的相关证明要经过使领馆认证方有法律效力。
第2个回答  2016-04-14
1、只有中国才有准生证
2、外国要看你老公国家的政策看
3、在中国生小孩需要准生证追问

知道需要准生证,就是不知道需要一些什么流程,和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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