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修路可以强占农民的土地吗

如题所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由上可知,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所以村里修路可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不过要给予村民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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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14
不可以,修公路原本是为了乡村建设,为了乡村发展,但也不能强占,强占是违法的;即使要使用土地,也要依照法定程序,征收补贴,按照国家饿标准发放补贴;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 的,按照被 征用土地 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 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 征用土地 上的附着物和 青苗 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 开发建设 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未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 征用土地 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揶用被 征用土地 单位的 征地补偿 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产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修建乡道、村道系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事宜,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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