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年休假应当在当年度安排,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同意,可以在下年度安排。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扩展资料: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参考资料来源:大连政府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