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可以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减免业主物业服务费吗?

如题所述

《物业管理条例》第42 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也就是说,物业费是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后,根据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的费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物业服务公司是收取物业费的唯一合法主体,针对个别业主有关物业服务费是减是免,只能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决定。开发商作为房屋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其向购房人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对物业服务公司没有约束力。《物业管理条例》第21 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公司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25 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公司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开发商将房屋交付购房者之前物业服务费用也是由开发商交纳的,似乎开发商可以左右物业服务公司。有时物业服务公司就是开发商控股公司或子公司。开发商似乎有权减免物业服务费。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开发商和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不可能为物业服务公司约定义务的,有关物业费减免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公司是没有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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