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残疾人是指的身体的某项功能障碍缺失的人。这些功能障碍限制了功能发挥,或者是功能缺失。比如盲人,就造成了视力功能障碍,或者说视力缺失。
根据残疾人的功能障碍的程度,又把残疾人等级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根据残疾人身体的功能障碍的部位不同,类别不同,又分为7个类别。分别为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多重。多重是指的前6类别的中两项或者是两项以上的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