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相关政策

如题所述

残疾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相关政策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当地户籍,从事个体经营或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主要从事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工作的就业形式。灵活就业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应定期向当地基层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灵活就业证明由用人单位或社区开具,证明相关人员灵活就业的具体项目、岗位、地点及劳动时间、劳动收入等内容。
二、补贴标准
残疾人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和缴费基数按照我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按个人实际缴费的67%给予残疾人补贴,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当年已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补贴的计入累计补贴年限,不再享受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
《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第八条 对个体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纳后补贴,一年一补”的方法,即:个体就业残疾人个人应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持缴费票据原件和有关证明到街道(乡镇)残联申领补贴。
第九条 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第十条 符合《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等文件精神的失业残疾人,可以先享受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停止享受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后,可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政策;享受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间,不能重复享受本办法的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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