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和判决的区别

如题所述

裁定和判决的区别具体如下:
1、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5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
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判决根据是实体法;
3、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判决解决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
4、形式不同。裁定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判决只有书面形式。
一、裁定适用于的范围如下:
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3、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刑事判决生效后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如下:
1、有明确的被告人;
2、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5、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总之裁定和判决的区别在于判决是对事实进行认定与处理,裁定是适用于诉讼程序的。判决的表现需要用书面形式,裁定既可以是口头上的形式,也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上诉与抗诉的期限不一样判决是十五天,裁定是十天。一个案件中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只有一个,裁定有若干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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