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可到重庆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办理。
二、办理港澳通行证旅游签注所需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表格可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填写或在cqga.gov.cn网站下载并双面打印(通过网上预约方式申请的,可免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建议在可以进行出入境证件照片质量检测的社会照相馆拍摄,并在申请时携带照相馆出具的照片检测采集回执单)。
3、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除外)(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补发期间,可提交临时身份证)。
4、未满16周岁公民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并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同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监护关系证明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监护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监护关系公证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5、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6、按规定提交或核验指纹信息。
7、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每次申请均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三、探亲签注所需材料:
1、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亲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
2、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1)亲属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2)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3)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4)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5)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6)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7)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每次申请均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四、逗留签注所需材料:
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
2、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3、赴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
4、赴澳门就业,须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
5、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
6、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每次申请均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