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以招聘的名义招收学员,并收取了三万元培训贷款,是否构成诈骗罪?

事实情况如下:
某科技公司在招聘网站发布招聘信息,并对有意向者发送面试邀请短信,而在应聘者面试过程中,该公司无论在合同书以及口头表述上均隐瞒其本质是培训学校这一真实情况,在应聘者询问时也依然坚称自己为公司并非学院,而应聘者因为其同意与自己签订三方协议(确实签订),便相信其为公司而非学院,并签订培训期合同,最后该公司要求以赞助公司帮助公司发展为名义,诱导应聘者在合同书上的贷款确认一栏上签字(贷款栏的名称为助学贷款),在看到助学贷款字样的时候,面试者发出疑问,再次质疑其是否为学院而非公司,而对方的回答是,合同上的印章为科技公司,让应聘者放心,助学贷款只是名称上不同,实际是赞助公司,而该笔贷款最后会根据员工培训期的表现以奖金的形式返款(口头描述),最终导致应聘者确实签署该存在贷款性质的培训合同,并在第三方平台确实产生贷款费用28647元人民币,并被要求按期还款。

而在所谓的实习期结束后,该公司要求面试者在家等待联系,无论是介绍进入兄弟公司或是转正进入本公司。而在等待一个月无果后,应聘者再次询问该公司,该公司却矢口否认应聘者是到公司参加工作,而认为应聘者是报名参加了该学院的学习(此时已经自称为学院而非公司),而一口咬定因为应聘者学习期全部课程已经完成,所以必须缴纳当时按合同所要求的助学贷款费用,并只字不提合同中的公司转正以及工资发放的事宜,并给出条件要么继续等待介绍工作,要么自己找工作,助学贷款不可能取消。

综上所述,该公司的行为是否可定性为诈骗,并且假如公安提起公诉,在公诉中所有参与此行为的知情人员,能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有关内容进行刑事处罚?
补充:因为贷款是在第三方平台,按平台威胁声称如果不及时还款会被该软件记入黑名单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于是请问第三方贷款app是否具有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能力?而联系人民银行是否可以以贷款存在问题为由,要求第三方软件冻结贷款及利息?

应聘者签署贷款性质的培训合同,并在第三方平台贷款费用28647元人民币,并被要求按期还款。这个问题非常复杂,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立案,因为其性质一时难以判断。可能让去法院起诉,如果签订合同,应聘者属于违约,很难作为原告。公司起诉,法院可能被支持。只能联合其他受骗者一起,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要求立案。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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