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卖了拆迁补偿纠纷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合同法》第758
  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特定身份,无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后,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归农村居民,即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因此,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和限制转让性。农村的房屋买卖标的不仅涉及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但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现象在生活中非常普遍,司法实践中长期大量存在,笔者(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何焕明)就广州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结果与趋势,结合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总结了宅基地上房屋或农村房屋买卖中的注意事项,供当事人受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不得于冒风险购买农村房屋时参考,以便发生纠纷时将损失降到最低。
  根据《合同法》第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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