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拓展资料
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车商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存在虚假承诺,那么不仅要退还购车款,还需要赔偿消费者3倍车款。案例分析
案例一
成都某位车商将一辆原价近70万的二手奔驰车,以55万出售给买家。卖车时,车商承诺该车没有出过任何事故。
买家放心地把车买回去,但是在保养时却发现该车出过事故。一气之下买家便把车商给告了。最终法院认定车商构成欺诈,判决车商返还原购车款55万,并赔偿1倍购车款55万元,买家则退还奔驰车。
案例二
南宁市某二手车商为了招揽客户,承诺车辆“无事故、无水泡、发动机无大修、里程数真实。”结果买家买到了重大事故车。因为车商拒绝给买家赔偿,买家将车商告上了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解除双方的《购销协议》、《车辆转让协议》。某车商退还买家购车款15.9万元,买家退还该辆汽车。同时车商赔偿买家3倍车款47.7万元。
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