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当兵申请缓征注意事项

我是在陆台湾人,82年生,高二。 明年将在大陆上大学
今年暑假回去要办理当兵缓征,我父亲要我自己处理。由于对此领域一窍不通,求前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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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到大陆地区学校就读的男生须要具备哪些条件才符合规定?
A.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条第3项规定,目前仅限於「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才可以前往大陆地区就读;因此,男生要能在大陆地区学校合法就学而不会触犯妨害兵役之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
2、须於届满16岁之年12月31日前赴大陆地区,均与父母在大陆地区共同居住。
3、於届满16岁之年12月31日起至年满19岁之年12月31日止3年期间,未曾返台连续停留时间逾2个月,或父或母未曾返台连续停留时间逾2个月者。
4、於届满16岁之年12月31日前赴大陆地区,并就读当地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正式学历学校,及龄返国时须已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凡具备以上四项要件,得准用役龄前出境国外就学申请再出境之规定。
Q2.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役龄前在大陆地区就读,於19岁后「短期返台探亲」,申请再出境到大陆继续就学时,要检附哪些证明文件?及向哪个机关申请?
A.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於19岁后返台探亲或休假,得准用兵役法施行法第48条第2项规定,申请再出境至大陆继续就学,惟在台停留期间每次不得逾2个月,并请检附下列证明文件向境管局申办:
1、父或母在大陆地区任职证明及台商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证明。
2、与父母在大陆地区共同居住证明。
3、就读大陆地区当地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正式学历学校,而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之在学证明。
4、本人及父母入出境日期证明书。
另外,在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即两岸文书验证之手续)。
Q3.父母为非经政府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员工)或为外商在大陆地区投资公司之员工者,可否到大陆地区读书?
A. 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条第3项规定,仅限於「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才可以前往大陆地区就读。如父母系在大陆任职,其上班公司为未经政府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所设立,或为外商投资之公司者,因与现行规定不合,故不能到大陆地区学校合法就读。
Q4.役男出境国外还未返国以前,可不可以委托他人申请再出境?另外役男经核准出境期间,依其签号顺序应列入梯次徵集对象者,於返国后可否再申请出境?
A.依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役男已出境尚未返国前,不得委托他人申请再出境。所以出境国外之役男,必须入境返回国内后,才可以再申请办理出境;另外役男经核准出境期间,依其签号顺序应列入梯次徵集对象者,因需列入返国后最近之梯次徵集入营,依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第9条之规定,无法再同意其申请出境。
Q5.持有外国护照之在台原有户籍兼有双重国籍之役男,可否持外国护照入出境?
A.依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在台原有户籍兼有双重国籍之役男,应持中华民国护照入出境;其持外国护照入境,依法仍应徵兵处理者,应限制其出境。
Q6.役男申办出境或延期返国所缴附之国外文件是否需经我驻外单位验证或附中文译本?
A.役男出境处理办法第11条之规定,役男缴附在国外制作之文件须附中文译本,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制作者,中、外文均应经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驻香港、澳门机构或其他经政府授权机构验证,其在大陆地区制作者,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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