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一下,楼主问的是有关二审中新证据的界定问题,一般来说,二审不再接受“新的证据”,但证据规则中列出了“新证据”的几种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因此,就您的问题来看:
第一、二审中的举证时限仅是针对“新证据”而言的。而“新证据”不是一审中未提出过的“新的证据”,从以上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二审中的“新证据”是有严格界定的。
第二、法律规定,二审时针对“新证据”的举证时限为二审开庭审理前或开庭审理后;但如果二审仅进行书面审而不开庭的,则是由法院指定举“新证据”的时限。
以上是法律的规定。但正如楼上所说,由于我国的审判机制仍然有很强的法院主导性,因此,法院以查明事实为宗旨的情况下,诉讼中出现不符合时限等程序性规定的情况常有发生。
虽然常有发生,但并不表示其合理性。我还是主张诉讼应严格体现程序的公正,而且因为当事人错过举证时限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的案例已经越来越多了。
还是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比较好。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