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的问题,

举证期限的问题,如果被告在一审期间没有拿出的证据在二审开庭时突然拿出来,这样的证据是否有效?是否违背了举证期限?
根据目前的举证规定,举证期限就两种,一是法院指定,二是当事人协商确定,在既没有指定也没有协商确定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在一审开庭时提出(注意,该证据不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新证据"范畴)?明确的法律依据在那里?在二审法院通知当事人应诉的时候是否也存在举证通知的问题?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或者虽采纳证据但要予以训诫或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民事诉讼中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举证期限的意义:
  1,可以防止当事人随时提出证据,或者在庭审中搞突然袭击,造成案件争议无法确定,法院重复开庭,程序动荡不定的后果。
  2,可以调动当事人提交证据的主动性,促使其积极履行举证义务,以利于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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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12-05
可以双方当事人人协商一致经法院认可,也可以由法院指定,但法院指定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除外的,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通常是在开庭前.

下面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举证期限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2个回答  2006-12-05
补充一下,楼主问的是有关二审中新证据的界定问题,一般来说,二审不再接受“新的证据”,但证据规则中列出了“新证据”的几种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因此,就您的问题来看:
第一、二审中的举证时限仅是针对“新证据”而言的。而“新证据”不是一审中未提出过的“新的证据”,从以上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二审中的“新证据”是有严格界定的。
第二、法律规定,二审时针对“新证据”的举证时限为二审开庭审理前或开庭审理后;但如果二审仅进行书面审而不开庭的,则是由法院指定举“新证据”的时限。
以上是法律的规定。但正如楼上所说,由于我国的审判机制仍然有很强的法院主导性,因此,法院以查明事实为宗旨的情况下,诉讼中出现不符合时限等程序性规定的情况常有发生。
虽然常有发生,但并不表示其合理性。我还是主张诉讼应严格体现程序的公正,而且因为当事人错过举证时限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的案例已经越来越多了。
还是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比较好。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5
我国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新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那么,要认定是否是新证据,关键是看是否构成其条件.
二审时针对“新证据”的举证时限为二审开庭审理前或开庭审理后.
从这些规定上看,在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法院是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6-12-05
你好,被告在一审期间没有出示的证据在二审开庭时出示的,这证据是不能被法院采纳的。因为举证是有时效限制的,过了时效限制,就表明,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之后所出示的相关证据是没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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