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如题所述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这一款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又称惩戒性赔偿,是指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

通常是因为侵权方的一些特殊的不当行为所致。惩罚性赔偿是一项很古老的制度,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

实施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或恶意所致的行为。此外,惩罚性赔偿还可以疏导受害人的愤慨情绪。

防止受害一方因为侵权方的恶意侵权而采取一些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全面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惩罚性赔偿虽然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却没有得到承认。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案件的损失赔偿额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以使受害人一方回复到没有受损时的状态。  

扩展资料:

一、《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目的是惩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性质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补偿他们在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因此在审理十倍赔偿案件时,要认真处理好打击违法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关系,在支持合法维权和防止恶意诉讼之间取得平衡。

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里包含两个关键点:

1、违法主体。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是食品生产者和食品经营者。其中,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流通环节的经营者和提供餐饮服务环节的经营者。

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例如,生产者生产加工添加了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经营者从非正规渠道采购食品。

明知供货者是无任何证照的黑加工点,生产的食品是劣质的,根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却仍然采购进货,导致黑加工点生产的劣质食品得以进入流通领域等。

对于食品经营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如去年发生的问题奶粉事件。

众多的食品经营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经营了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本身没有过错的,则不需要依照本款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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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7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法条的适用问题没有存在多大的争议。该款明确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所谓的“消费者”,那肯定是与卖主发生了交易关系的买主,买主的损失且不论是否食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身体健康损害损失,至少是存在购买此产品的金钱财产损失。只有发生了现实交易关系,才存在“消费者不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情况。故此,显然是要有消费者的损害事实结果存在。
其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共有两款。其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与第二款的规定是相承的、一体的,不能割裂开来理解,也不是说二者存在什么递进或包含关系。从法律逻辑看,第一款是大前提,正因为有个大前提,第二款的小前提行为才可得出结论,要求赔偿损失,进而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里“十倍价款的赔偿金”属惩罚性赔偿。这无可厚非,目的也是惩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性质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人身权优于财产权的一方面表现。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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