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底薪即基本工资4000 话费等补贴300 再加上保险补现600? 如果请假三天,按每个月工作26天算,那么应该是以4000为基数算还是以总数为基数算? 为什么? 希望能引用“劳动法”里的某条,那样最好了!谢谢!
与公司规定无关,就假定公司对此无明确规定,合同也无明确规定。如果要按劳动法或者其他法律文件来辩解,如何辩解? 主要是要有些有说服力的法律条文
还有个问题:如果按利于公司的办法解决,每请假一天扣工资是按总数4900除以26,那如果我是加班三天,那是否也按4900除以26算每天的工资?
不管公司,只是想知道劳动法有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
追答有明确规定。具体你要跟公司辩解请到法律援助咨询更加清楚。法律援助是免费咨询的。不好意思
追问无论如何,谢谢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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