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兵役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实施细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士官退出现役的条件,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全程退役,在本级服役期内各个年度安排退出现役:
(一) 家庭成员遇有重大变故,经县级人民政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二)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 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疗体系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四) 年度考评不称职的。
(五) 受降职、降衔以上处分的。
(六) 留用察看期满后拒不改正错误的。
(七) 受
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军籍服刑期满或者被处
劳动教养期满后不适宜留队服现役的。
(八) 图谋行凶、自杀或者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九) 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凡符合前款第(六)、(七)、(八)项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可以随时安排退出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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