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临时号牌属于国家证件吗?

车辆临时号牌属于国家证件吗?

  你好,其实这个问题现在有很大的争议:

  一、汽车牌照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国家机关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证明文件。国家机关证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由国家制作和颁发;二是对证明对象具有国家认可的法定的证明效力;三是以一定的物质载体作为证明标志,三个特征缺一不可。汽车牌照是由国家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每一辆汽车法定编号的证件,完全符合国家机关证件的三个特征,所以汽车牌照当然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有观点认为:汽车牌照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理由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在这一规定中使用的是“汽车牌证”一词,牌证中包括汽车的牌照和证件。而到了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这一解释中没有使用“牌证”一词,而使用叙明表述的方法,只规定了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这两种证件,因而汽车牌照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理由是:第一,目前国家四部门还没有对1998年的《规定》宣布废除,所以这一《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第二,2007年的《解释》是两高院制定的司法解释,这个《解释》是对《规定》中没有涉及到的一些问题的具体细化和补充;第三,《解释》的主要内容是刑事法律适用的问题,它没有超出《规定》的内容,也没有与《规定》相冲突的地方。所以《解释》不是对《规定》修改或否定,而是对《规定》的补充和释疑,两者是一致的而不是对立的。因此,笔者认为,汽车牌照理应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盗窃汽车牌照的行为应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