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拆卸建筑起重机械未提前告知,处以多少罚款

如题所述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二)拆卸建筑起重机械未提前告知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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