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挂牌与上市有哪些区别?

如题所述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公司上市是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发展需要资金。而上市就是吸纳资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场,设置一定的价格,让这些股份在市场上交易。股份被卖掉的钱就可以用来继续发展。上市公司有利于公司用股票而非现金进行收购或兼并。上市后,投资大众对公司的估值通常在利得的5-30倍。上市公司吸引和激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员工,主要是通过股票选择权计划来进行,一个上市公司的股票对其职员更有吸引力。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3-31

我国的《公司法》关于上市是这么定义的:

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所是场内市场,也就是说,不在场内市场上交易的股份公司只能叫做挂牌公司。

由此,一切在场外市场(包括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上挂牌的公司,都不能叫做“上市公司”,而只能叫做“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是指:注册地在境内、股票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相对;是公众公司的一类。

挂牌条件是:

1、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有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

3、登记托管的股份比例不低于可代办转让股份的50%。

4、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我国,上市分为中国公司在境内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或B股)、中国公司直接到香港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如过期在香港上市的H股,中国各省市、中央机关在香港注册的窗口企业在香港上市的红筹股),以及中国公司简介通过海外设立的离岸公司并以该离岸公司的名义在境外证券交易所“红筹上市”三种方式。其他的,股份公司在场外市场挂牌的就都不叫上市了,只能叫挂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在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现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纪委书记1名(副部级),主席助理2名;会机关内设21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二、机构简介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现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纪委书记1名(副部级),主席助理3名;会机关内设18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显然,中国证监会的是经政府授权的法定监管部门,履行的是法定监管职责。

在中国证监会内部,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期货监管部下设综合处、交易所监管处、期货公司监管处、境外期货监管处和市场分析五个处。

三、历史沿革

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以后,其职权范围随着市场的发展逐步扩展。1993年11月,国务院决定将期货市场的试点工作交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具体执行。1995年 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确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管。1997年 8月,国务院决定,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中国证监会监管;同时,在上海和深圳两市设立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公室;11月,中央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全国证券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顺证券监管体制,对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并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

1998年 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经过这些改革,中国证监会职能明显加强,集中统一的全国证券监管体制基本形成。

1998年 9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

四、机构职责

1、主要职能

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划和协调。

统一监管证券业。

2、主要职责

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

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督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监督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监管境内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

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督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

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3、机构设置

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中心,信息中心,行政中心。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经过很多资料的查证,针对这个问题第一路演小编为大家做一下总结。

  我国的《公司法》关于上市是这么定义的: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所是场内市场,也就是说,不在场内市场上交易的股份公司只能叫做挂牌公司。由此,一切在场外市场(包括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上挂牌的公司,都不能叫做“上市公司”,而只能叫做“挂牌公司”。

  简而言之:挂牌公司是指注册地在境内、股票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相对;是公众公司的一类。挂牌条件是:“(一)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二)有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三)登记托管的股份比例不低于可代办转让股份的50%;(四)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我国,上市分为中国公司在境内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或B股)、中国公司直接到香港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如过期在香港上市的H股,中国各省市、中央机关在香港注册的窗口企业在香港上市的红筹股),以及中国公司简介通过海外设立的离岸公司并以该离岸公司的名义在境外证券交易所“红筹上市”三种方式。其他的,股份公司在场外市场挂牌的就都不叫上市了,只能叫挂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