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A建设单位准备建一座图书馆,建筑面积8000M2,预算投资400万元,建设周期为10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得到了批准。但是在招标之前,该建设单位就已经与甲施工公司进行了工程招标沟通,对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达成了一致的意向。招标公告发布后,有甲乙丙三家公司通过了资格预审。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招标程序,三家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递交了标书。在公开开标的过程中,甲和乙承包商在施工技术、施工方案、施工力量和投标报价上相差不大,乙公司在总体技术和实力上较甲公司好一些。但是,定标的结果确定是甲承包公司。乙公司很不满意,但最终接受了这个竞标结果。20多天后,一个偶然的机会,乙承包公司接触到甲公司的一名中层管理人员,在谈到该建设单位的工程招标时,甲公司的这名员工透露说,在招标之前,该建设单位已经和甲公司进行了多次接触,中标条件和标底是双方议定的,参加投标的其他人都蒙在鼓里。对此情节,乙公司认为该建设单位严重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遂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宣布该招标结果无效。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乙公司所陈述的事实属实,宣布本次招标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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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17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A建设单位与甲承包公司串通投标,两人已经在私底下商量好投标价格,A建设单位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这已经违反了有些规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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