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所以如果是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省级采购网结果公告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是否顺延第二中标人,应当看采购人的意见,如果顺延,则应当重新挂结果更正公告。
如果采购人决定
废标,那么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重新挂采购公告。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