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10月6日进入公司在本地的分公司,签订三年的合同,合同上盖的章是本公司的章,是在今年4月份公司通知我们说分公司解散,然后会由另一家公司来进行交接,如果我不想加入来交接的公司,而原公司又未能继续安排工作,是否应属新劳动法中第八十七条公司强制违法解除合同,应给予二倍的经济赔偿.,因为明天公司会派人过来谈赔偿的事情.所以希望热心人能帮忙解决这个问题.在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