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造法治政府提几条合理的建议

如题所述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这是我们党总结了二十多年改革开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吸取国外相同发展阶段的经验教训,针对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而提出的战略举措,是中共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正视并着手解决社会矛盾的全新政治理念,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当前,我国有80%的法律、90%以上的地方法规、100%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都是由政府机关执行和实施。因此,在由立法、执法、司法三部分组成的法律体系中,政府法制工作占据了最重要的地位,为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落实建设和谐社会这一重要战略举措,必须加强政府法制建设。

  一、整合社会关系,打造低成本的法制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也呈现出世所罕见的复杂局面。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贫穷落后的面貌,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然而,经济层面的改革也带来了社会层面的巨大变化,传统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的社会概念,正在发生剧烈分化。身份之间、地区之间、职业之间、阶层之间甚至所有制之间的社会流动空前加快,社会声望和收入水平变化不定,个人及群体的社会定位和利益诉求也随之变化不定。因此,积极适应这种变化,有效地整合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各种力量良性互动,才可能构建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稳定社会形态。

  首先,从立法层面上,建立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和谐的社会需要合理有序的流动,良性的社会流动机制能够激发社会的活力,促进社会的和谐。但目前,缺少或不健全的相关制度安排限制了人们的社会流动。一方面制度安排不合理限制了人们正常的社会流动,另一方面社会制度不健全也会阻碍人们的社会流动。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们主要通过市场竞争获得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但是,在市场之外,还需要政府发挥作用,建立一些必要的配套制度,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公平,以利于人们顺利、安全、稳定、公平地流动。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劳动力市场的建立都具有这种公共服务和实现公平的功能。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十分不健全,尚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障机制,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完善,不仅存在分割现象,而且政府在就业信息发布、就业培训、就业指导等方面作为不多。收入秩序混乱,一些职业素质要求不高,社会贡献不大的垄断行业或部门收入过高,政府对此却缺乏有效的调节机制。社会流动过程中,政府的“有形之手”不该出手时乱出手,该出手时不出手。由于一些扭曲的制度安排,农民工、私营企业主等职业群体受到的政策保护不力,他们的职业地位不稳定,而且职业地位与社会地位差距较大。不健全的制度安排造成的结果之一是该流动的没有流动,即使流动了也没有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对此,一方面我们要清理和废止那些不健全、不合理的有碍社会流动的法规和制度,另一方面,坚持“不抵触、少照抄、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因地制宜解决地方实际问题,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突出地方特色,以改革的勇气和精神,制定或默许一批利于社会正常流动的法规和制度,切实建立起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

  其次,从管理层面上,建立“有限责任”的政府管理体制。现代政府的功能定位,主要着力于公益性社会公共事业的管理和建设,政府必须逐渐和具体的经济事务脱钩。甚至可以说,政府离具体的经济利益越远,政府的公信力越强,社会的公平程度越高。目前,我们的许多地方政府在社会整合方面扮演着一个费力不讨好的角色,一方面许多企业和群众抱怨我们的政府部门管得太多,另一方面,面对一些突发事件,媒体又在口诛笔伐我们的政府“不作为”。事实上,我们地方政府确实在许多事情上存在着“不该管却硬去管”的现象。比如,在各地矛盾都非常突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上,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但在个别县市,作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办却直接作为拆迁人参与到房屋的拆迁工作中,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不良的后果,只能由政府负责收摊子。不仅使得政府管理成本不断加大,而且必然带来相当程度上的社会混乱。因此,在管理层面上,政府既无必要也无可能管得太多太细,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逐渐“还政于民”,鼓励和支持能够满足人民生产生活需要、具备各种良性功能的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特别要引导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壮大,引导社区公民自治自助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政府只关注于运用制度化手 段,对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进行协调、整合。

  二、解决社会矛盾,打造高效率的法制政府

  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化,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加上人们受各种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经济利益的磨擦、思想观念的碰撞,各种社会矛盾随之增多,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使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我们各级政府重要职责,要有效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就必须打造一个高效率的法制政府。

  首先,要建立有力的社会控制机制。要善于依法执政,依法化解矛盾。依法执政,不仅是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要消除特权思想、破除特权利益。目前,许多地方党政领导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经商办企业的现象非常普遍,群众对此意见非常大,一些地方出现的重大群体事件也产生于官商勾结,产生于个别党政领导干部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同时,在我们的一些部门,也严重地存在着部门权力利益化的现象,对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严肃清理,凡经商办企业的党政领导干部,一经查实,要坚决免职或调离相关职能部门。要树立法制观念,强化法制意识,养成办事依法、言必合法、行必守法的良好操守,要对政府部门和政府公务员依法办事、依法履职的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考核并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建立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情况人民代表评议制度,对满意度差的进行黄牌警告并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问责。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努力扩大公民有序地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按照法定程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其次,要建立敏感的社会预警机制。当前,经济改革必然带来的社会集团利益相互调整,导致社会矛盾增多,社会形势异常复杂,一些偶发的小事件往往会带来后果十分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为和谐社会建设带来巨大的负面效应,为此,我们必须建立敏感的社会预警机制。一是要沉下去了解群众心声。公安、司法、群众工作局等相关部门,一定要组织人员深入到群众中去,深入到生产第一线,才能随时了解群众的心声,知道他们的疾苦,对一些不稳定的因素也才能发现在苗头状态,处理在萌芽之中。二是要建立完整的社会信息反馈网络。要特别重视村、社区干部在社会预警方面的作用,在他们当中建立社会信息员制度,建立通畅的社会信息反馈渠道,组织他们进行专门的社会预警知识的培训,定期召开社会信息分析汇报会,随时掌握和了解情况,提高社会预警的敏感度。三是要正确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在实施社会预警过程中,必须对社会行政管理能力、社会心理承受能力和大众传 媒等诸多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对不同文化层次、不同教育程度及不同心理承受能力的人群,采取不同的预警方式和引导方式。加强对大众传媒的管理和运用,使其真正发挥服务大众的职能,并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预防宣传和稳定工作,坚决杜绝和防止不真实、不确定、不利稳定的信息的盲目传播甚至恶意散布。

  再次,要建立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要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特别是要把决策的过程变为群众意志表达和意见统一的过程。在出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改革措施时,要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坚持“大家的事大家议,大家的事大家办”,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推行听证和公示制度等办法,鼓励群众参与决策,让群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愿望,并吸纳基层和群众的正确意见,从而既保证决策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加深群众对决策的理解,增强他们贯彻实施决策的自觉性。同时,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努力从制度建设上寻求解决新时期信访问题的新途径、新办法,使群众的疾苦有地方诉,意见有地方提,怨气有地方发。要善于依靠群众自己解决矛盾,努力构建人民调解机制。一些地方在实践中创造了依靠群众自己解决矛盾的好办法,如在充分发动群众的基础上,制定村规民约;把有威望的老干部和群众代表组织起来,建立群众调解组织;特别是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的协调作用,等等。要认真总结推广这方面的经验。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作用,使之成为群众利益表达的渠道,进行社会整合的特定主体。

  三、推进社会公平,打造公平公正法制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政府管理经济的水平和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但在公共治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上,还不能满足公众的需求,表现在:一是公共服务供给中没有形成规范的分工和问责制,事实上造成了公共服务指标的软化;二是没有形成公共服务可持续的财政支持体制,财政功能性支出比例最大的仍然是经济建设性支出;三是城乡二元分割的公共服务制度安排,拉大了城乡差距;四是尚未形成公共服务的多元社会参与机制和有效的监管机制。  

目前我国在公共服务领域出现的问题,根源并不在于没有提供公共服务的经济能力,而在于缺乏合理的公共服务制度安排。因此,构建合理的公共服务制度有助于将潜在的供给转化为现实的供给。

  首先,转变行政方式,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我国原有的政府管理模式基本上是以政府为本位,很多制度安排和行为方式都是以方便政府管理的原则设计出来的。而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角色应该是一个为市场、社会发展提供规则和维护秩序的服务者。所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我们必须重新思考政府的角色定位,由“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过渡。

  其次,建设一个透明的公共财政。公共财政是促进政府职能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以及建设民主政治的保证。中国现行财政体制和财政政策存在公共财政“缺位”和“错位”问题,即在明显市场失效领域,公共财政没有完全到位,而在非市场失效领域,公共财政却涉入过深。应该明确,财政花的是老百姓的钱,要从制度安排上,采取公正、公开、透明的办法使用资金,以节约财政资源,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

  再次,克服部门利益。部门利益已经构成了当前部门行政向公共行政转型的最大障碍。我们要打造一个公共服务型政府,前提是破除部门利益。现在的改革路径依赖的是部门自我改革,不能说这完全没有作用,但由利益所决定,它不可能超脱部门利益、集团利益的狭隘眼界。所以,政府转型要成功,须有利益相关方(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和利益超脱方(专家、社会公众、舆论媒介)的公共参与和评议,部门自我改革只会流于形式,甚至被既得利益集团扭曲。

总之,在公共产品增长迟缓,分配不公已成为我国社会突出矛盾的关键时期,扩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社会主义公共服务体制,提供有效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保持经济持续增长、解决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举措。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指明的方向,让我们对公共治理的和谐充满了期待,对和谐社会的最终建成充满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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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8-13
法治是以法的观念高于一切为特征和原则的国家治理制度。如何建设法治政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从政府自身做起。政府的职权要有一个明确的法定的界限,这一界限可以保证政府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同时这个法定的界限也可以区别政府是否侵权。当然政府在行使其法定的职权时也要通过合法的程序。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只有保障每个主体在程序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才可能更切实地保障每个主体实体上的合法权益。因而政府的法定程序也应该是公开的,可以监督的。然而要保证政府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法定的范围内却更重要,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以及法律不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才有了自由裁量权的产生,它的行使要求只有法律有规定的才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且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  其次,以建设公开透明政府,促进法治政府的全面建设。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建设公开透明政府的基础。1983年4月23日,中国记协首次向中外记者介绍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团体的新闻发言人,正式宣布我国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政府的透明,便于公众的监督,对于法治政府的建设是一条有效的途径。将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对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公之于众,使公众了解政府,才能关注政府,理解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可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向公众发布政府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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