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门口, 本校学生被社会上人小混混打, 学校有没有责任?

初二和初三和学生发生口角, 初二的学生在学校门口被打, 初三的学生请社会上的小混混打初二的学生.学校认为与他们无关.请问题, 学校有没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分割线 ------------------------------------- 根据该司法解释可知,学校对于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赔偿责任,即只有确定学校有过错的,学校才应当承担责任,否则学校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学生是在学校门口被打伤的,此时,学生仍然在学校的保护范围内,并未脱离其控制范围,所以,发生此事学校当然是有过错的。那么,对于被打伤的学生当然有权利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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