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是干什么的

如题所述

法制办是由一级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政府法制工作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二)承担统筹规划国务院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三)承担审查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律法规草案,以及需要由国务院批准的重要涉外规章、部门联合规章的责任。负责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四)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承担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责任,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六)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

(七)负责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国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负责及时清理、编纂行政法规,编辑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指导规章清理工作。负责组织翻译、审定国家出版的行政法规外文文本和民族语言文本。

(九)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法制办从上至下,分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部级),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绝大多数为正厅级),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处级),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正科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是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办事机构, 其前身是国务院法制局。

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

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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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2-01
法制办主要是管法制问题的,像公检法,只要是司法机关有什么法制活动和情况都得跟法制办报备。
法制办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下设的一个科,称法制办,也是假期政府的法制宣传机构。
法制办主要的任务就解决行政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以及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肌处冠肺攉镀圭僧氦吉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
拓展资料:
(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二)承担统筹规划国务院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三)承担审查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律法规草案,以及需要由国务院批准的重要涉外规章、部门联合规章的责任。负责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四)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承担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责任,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六)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03

法制办是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是负责本市法制工作事务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为例,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市推进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和培训考核等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承担市政府立法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的责任,拟订市政府立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

(三)承担审查市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责任;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对市政府审查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承办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政府负责的应用性解释工作;组织承办国家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为市政府重要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承办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请市政府会议审议和市政府审批的涉及法律问题的有关文件或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责任,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研究提出实施国家重要法律法规的方案或意见;研究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协调市政府工作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争议和问题。

(六)负责本市行政执法监督和指导;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市政府的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和有关评估工作;指导、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队伍法制建设;承办市政府交办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和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组织、承办市政府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和由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工作;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争议事项;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承担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承担市政府行政复议接待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本市政府规章公布、备案、清理、编纂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数据库的信息管理,编辑出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编;组织翻译、审定政府规章的外文译本。

(九)负责指导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法制机构的法制建设;负责本市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等统计工作;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

工作职责.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引用时间201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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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04-21
法制办主要工作是是管理法制问题、编制文件、审查法规草案。
拓展资料:
一、市政府法制办工作职责

1、编制市政府系统阶段性规范性文件规划和年度规范性文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2、审查和协调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3、组织起草关系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4、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和解释、清理及编纂工作;
5、指导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工作等。
二、法制办主要是管法制问题的,像公检法,只要是司法机关有什么法制活动和情况都得跟法制办报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下设的一个科,称法制办,也是假期政府的法制宣传机构,主要的任务就解决行政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以及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肌处冠肺攉镀圭僧氦吉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
三、
区法制办是区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只能以所属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你认为区法制办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以区法制办所属区人民政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而不能告区法制办。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1
一、市政府法制办工作职责 :
1、编制市政府系统阶段性规范性文件规划和年度规范性文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2、审查和协调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3、组织起草关系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4、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和解释、清理及编纂工作;
5、指导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工作;
6、接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应诉代理;
7、协调市政府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8、负责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指导督促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开展法制工作;
10、起草修改市政府分管领导讲话等重要文件材料;
11、承接市政府主管领导召开的有关会议;
12、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事情。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二)承担统筹规划国务院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三)承担审查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律法规草案,以及需要由国务院批准的重要涉外规章、部门联合规章的责任。负责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四)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承担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责任,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六)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
(七)负责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国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负责及时清理、编纂行政法规,编辑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指导规章清理工作。负责组织翻译、审定国家出版的行政法规外文文本和民族语言文本。
(九)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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