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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理财的思路是“民不加赋而国用足”,这个问题不仅我们今天理解起来有困难,就连当时的司马光也提出了疑问:一个国家的财富是定量的,反正不是在百姓手中,便是在政府手中。不论你实行什么政策,或给政策冠以什么名称,都是从百姓手中变相地掏钱罢了!对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呢? 王安石的理财思想借鉴了汉武帝时期桑弘羊的很多理财观念,比如桑弘羊的原则是“民不加赋而国用饶”,王安石的理财原则是“民不加赋而国用足”;王安石变法中的均输法和市易法,就是直接参照了桑弘羊的做法。 王安石在变法之初就提出:“理财为方今先急”。政府增加财富的途径无非两个,一是节流,二是开源。此前,北宋政府解决财政困难,不是减少开支,就是增加赋税。而王安石认为,这些都是消极的理财方法,积极的理财方法应该是真正意义的开源。 王安石真正意义上的开源是什么意思呢? “民不加赋”是王安石出发点。不打老百姓主意,国家又要拿钱,这明摆着就是从有钱人身上下刀子,实际上就是要改革不合理的社会分配体制,比如免役法废除大地主、大官僚不服役、不纳税的特权;方田均税法重新丈量土地,确定地权,解决豪强人家“有产无税”的问题。但这仅仅是政府开源的第一个层面。 第二个层面,发展经济,增加社会财富总量。王安石的理财方针是“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即通过劳动、通过发展生产以求天下财富的办法。同时,利用国家资本刺激商品的生产与流通,如果经济的总量扩大,即使税率不变,国库的总收入也可以增加。这是现代国家理财的重要原则。这个非常超前的经济思想,是王安石比当时士大夫高明的地方,当然也成为守旧派反对他的一个重要原因。 王安石发展经济、增加社会财富的方法有二,一是发展农业生产:他认为,“理财以农事为先”。依据这一方针,他制定了“农田水利法”大兴农村水利;制订了“青苗法”帮助农民在青黄不接时渡过难关;制订了“免役法”使农民尽可能多地回到农业生产上去。二是政府直接下海搞经营、搞创收:青苗法、均输法、市易法、免役法等都是。林语堂在《苏东坡传》中形象地称做“三项国营企业”,把均输法叫做“国营贸易局”,把市易法叫做“国营零售管理局”,而青苗法则应该叫做“国营农业银行”。青苗法,说白了,就是由国家替代富户来发放“农业抵押贷款”,所定的利息,只相当于当时高利贷的三分之一甚至五分之一。这样做的好处,既可以免除农民所受的高利贷盘剥,也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市易法就是由朝廷拨款一百万贯设立市易务,实际就是国营的商品批发公司,物价低时增价收购,物价高时减价出售,把物价起落的操纵大权从豪强富贾的手中转移到政府手中,由政府直接控制市场。同时,还向商人以抵押方式发放货物,收取利息。如果说,青苗法是衙门做银行,那么市易法则是衙门做商店,兼做银行 均输法就是变“地方贡奉”为“中央采购”,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尽量在交通便利的货物生产区征收或购买,以此节省费用或运输带来的麻烦,观念也很超前。但这样一来,负责此事的“发运使衙门”就变成了一家最大的国营企业,而且是垄断企业。 此外,免役法也是把税收大规模商业化。以前政府的一些公共工程,总是让民众出劳役完成,服役方式多种多样,不胜其烦。现在改革了,大家不用出人力,出钱就行了,由政府雇人服役。这样做有三个好处:第一,农民出钱不出力,不耽误生产;第二,所有人一律出钱,比较公道;第三,忙不过来的人腾出了时间,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则多了一条生路,两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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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10
以“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为原则,从理财入手,颁布了“方田均税法”、均输法、青苗法、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并推行保甲法和将兵法以强兵。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市易法增加了财政收入。
方田均税: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方田均税法清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却严重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
均输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但是王安石以内藏钱五百万,上供米三百万石为本钱,行使均输法,汉朝的桑弘羊和唐朝的刘晏行使均输法都不另拨本钱,所以王安石的均输法也算是创新。[2]熙宁二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
青苗法:青苗法起源于陕西转运使李参,所以青苗法是一个地方实践后推向全国的产物。[3]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但具体实施中出现强制借贷现象,是王安石变法措施中争议最大的内容。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使得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了生产发展,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第2个回答  2014-01-10
你系统语言是什么啊!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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