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道与劳动关系区别是什么 法律问题

如题所述

  一、接受劳务派遣的劳动者不能主张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着三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关系的特点就是:

  1、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

  2、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3、由派遣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而与受派的用工单位只形成劳务关系。

  二、关于被诉主体的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2、此后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三、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认定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劳务派遣表现出来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有劳动关系之名却无劳动之实,与用工单位无劳动关系之名却存在劳动之实。具体而言,认定劳务派遣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劳动者工资的支付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并不直接给付劳动报酬给被派遣的劳动者,而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实践中,往往是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以及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费等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制作工资清单,以劳务派遣单位的名义发放工资。

  2、劳动者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的人事管理。

  包括劳动者的录用、岗前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人事档案等非生产劳动方面的管理。劳务派遣单位不组织和管理劳动过程,只录用和派遣员工,也不安排被派劳动者的具体岗位,只是名义上的用人单位。

  3、劳动者接受用工单位的劳动管理,提供的劳动是用工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但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下提供劳务,由其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诸如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安排、工作任务分配、工作纪律实施、工作安全防范和工作卫生监督等;而劳务派遣单位往往只是劳务服务公司,并非实体企业,被派遣劳动者并不为其提供劳务。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彼此独立的两个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务派遣协议予以规范。

  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在实践中,劳务派遣协议可能以劳务协议或者劳务合作协议甚至借用协议等的形式出现,虽然该合同涉及了被派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但劳动者并非该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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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3-30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劳务派遣单位并不用人,是将劳工派遣到实际需要用工的单位去,在劳务派遣单位和相关用人单位直接有劳务派遣协议(该协议不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直接签订的)。工资、保障、福利都是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劳动者直接归用人单位管理,而且在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福利、保障都是和用人单位直接挂钩。

因此,在实际操作当中,劳动派遣关系下的劳动者风险是非常大的。风险在于:实际运作的时候,难以保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同工同酬,因为工资是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

两者的差别是:

人事关系差别——劳务派遣中,签订合同和发工资的是劳务派遣单位,但是它并不用工,用人单位用工但是不与劳动者有任何合同、协议,也不用给劳动者发工资。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自己招人签订合同并发放工资,任用劳力。

损害承担主体方面差别——不过,如果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为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负责,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才承担补充责任。若是劳动派遣单位违反法律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合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在劳动关系中,全部都是直接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2个回答  2014-03-30
劳动派遣就是相当于第三方中介 劳动关系就是和你做的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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