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与职业病之间有什么关系?

如题所述

职业卫生也叫劳动卫生。它是研究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职业病措施的一门学科。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称这门学科为“劳动卫生学”,欧美有些国家称之为“工业卫生学”,日本则叫“产业医学”,目前较多国家倾向于使用“职业卫生”这一术语。

职业卫生是预防医学的一部分,研究对象包括工业、农业以及商业、交通、科研、教育、行政管理等各行各业。它既包括各种体力劳动,也包括各种脑力劳动;不但研究职业病,而且研究职业性多发病。职业卫生这门学科对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今世界的职业卫生问题十分突出,国际劳工组织新近的一份报告指出,全世界每年约有1.25亿起工伤事故,因工死亡人数22万;每年约有1.6亿人由于工作中的有害因素而患病,其中30%~40%的人将会引起慢性疾病,约有10%的患者将成为终身残废。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全世界GNP(国民生产总值)的4%,对职业人群生命质量的影响则更难以估计。

拿我们自己国家来说,全国有毒有害作业企业有58万个,有毒有害作业点145万个,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总数2513万人。近10年来,全国平均每年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急性中毒1500例,慢性中毒2000例。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近20年来大量兴起的乡镇企业和涉外企业更增加了职业卫生工作的难度。特别是某些国外限制的有毒有害作业转移到国内的一些涉外小企业中,引起了不少严重的职业中毒、致残或死亡,甚至出现了许多过去罕见的疾病。

因此,必须时刻记住,职业卫生和安全是全球、国际、国家、企业议事日程的优先任务。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必须造福于全人类,职业安全与卫生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手段。

在生产劳动中,凡是由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广义上均可称为职业病。各个国家根据其社会制度、经济条件以及诊断技术水平,以法律形式规定的职业病范围,称为法定职业病(或称狭义的职业病)。1987年由国家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我国法定职业病范围作了规定,包括9类职业病、总病种99种。“规定”已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般被认定是职业病的,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该疾病应与工作场所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密切相关;二是所接触的有害因素剂量(强度或浓度)无论过去或现在,已足可导致疾病的发生;三是必须区别职业性与非职业性病因所起的作用,而前者的可能性必须大于后者。

另外,职业病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病因明确,所接触的病因大多可以检测出来,而且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可致病;接触同样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如能早期诊断,合理处理,愈后对身体无影响;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

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政策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在诊断时要着重详细询问职业史,深入调查了解劳动卫生条件,周密进行临床检查与系统观察,根据所获得的结果,参照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才能作出正确或比较正确的诊断。我国职业病的诊断实行指定专业机构和诊断小组的集体诊断,疑难病例还要严格执行逐级诊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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