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 货币金融服务
3. 资本市场服务
4. 保险业
5. 其他金融业
6.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7. 社会工作
8.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9. 批发业
10. 零售业
11. 仓储业
12. 邮政业
13. 住宿业
14. 餐饮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
(二)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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