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这十二类行为将被禁止

如题所述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7月24日通过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修订的《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多项市民反映强烈的“不文明乘车行为”今后将成为违法行为,严重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禁止以下十二类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在轨道交通车站、通道、出入口和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等;
(二)在车站、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
(三)擅自在列车上和车站、桥梁、通道、出入口等轨道交通建(构)筑物上刻画、涂写、张贴、悬挂物品等;
(四)携带宠物、活禽等动物乘车,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志的助残犬、导盲犬除外;
(五)携带外表尖锐等易损伤他人的物品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乘车;
(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鞋、平衡车、自行车等;
(七)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倚靠侧板、逆行;
(八)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内躺卧、踩踏座椅、乞讨、大声喧哗或吵闹、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擅自表演歌舞;

(九)在列车内进食;
(十)擅自在车站、列车内推销、售卖产品或者服务;
(十一)携带重量、长度、体积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乘车;
(十二)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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