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为了强化出口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备案流程,我国依据《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规,制定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根据规定,所有在境内的出口食品企业必须实行备案制度。国家质检总局是全国备案工作的总管机构,国家认监委负责具体实施,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则负责区域内的备案和监督工作。企业需建立并运行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体系,确保产品生产过程符合我国法定要求及进口国法规。

备案时,企业需提交详细资料,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自我声明、生产条件、生产工艺、食品安全卫生体系等,并承诺符合相关要求。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进行初步审查,10日内组成评审组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对于符合要求的,颁发《备案证明》;不符合的,将予以拒绝并说明理由。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4年,企业在有效期满需提前3个月申请延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时,需在15日内更新备案信息。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进行相应处罚,如存在安全隐患、出口产品问题、违法操作等,将受到取消或暂停使用《备案证明》的处理。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取代了之前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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