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党员慰问金标准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2021年6月25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优抚对象抚恤金上调通知,从8月1日起,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补助标准提至每人870元一个月;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补助标准提至每人810元一个月;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补助标准提至每人730元一个月。

但需要注意的是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二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

第三条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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