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包括三部分:一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院全称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一部分刑事案件侦查权。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对象是司法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侦查范围包括两部分:一是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二是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在工作职责上还是有联系的。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时候,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检察机关沟通。经过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检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