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是
固定总价合同包干的,那么双方约定的是合同总价。所以一旦双方签订合同就意味着对
清单工程量的是否准确,
综合单价的是否合理不再追,也就是说默认了工程量的准确性和综合单价的合理性。所有不准确,不合理应该在签订合同前给予调。
在工程实践的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经常性的会对工程量清单错误、漏项的结算处理出现一些争议。
发包人认为,在招标的文件中,已经要求了投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但如果投标人没有发现错误、漏项,那么这个后果就应该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且在中标后的施工合同中也有同样约定:工程量清单错误、漏项的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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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结论
在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发包人编制的。由于
单价合同的本质属性是“清单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所以承包人不承担工程量的风险。
如果
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错漏的风险,那么这一约定就违背了单价合同的本质属性,司法裁判应结合工程造价的基本原理和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