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女遭网友“人肉”搜索,不堪其扰自杀身亡,网友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四川德阳一名女医生,因丈夫在泳池与他人发生冲突,不堪忍受网络暴力自杀身亡;重庆一位教师因对某网络小说发表意见,遭作者粉丝“人肉”搜索,不堪其扰自杀身亡;太原男子因虐猫,居住在老家的爷爷奶奶收到大量花圈……。接二连三的惨剧引发广泛关注,很多网友认为,人肉搜索、网络暴力是背后 “元凶”。因人肉搜索行为导致伤亡,“始作俑者”是否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人肉搜索”暴力杀伤力有多大?20多个小时“杀”死一名花季少女

广东省陆丰市服装老板蔡某,怀疑在校生徐某偷了他的衣服,发布微博称“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经常带只博美小狗逛街。麻烦帮忙转发”,还附上徐某购物时的多张监控视频截图。该微博发出仅一个多小时,网友迅即展开的“人肉搜索”就将徐某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蔡又把这些信息在微博上曝光。一时间,在网络上对徐某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开始蔓延。从蔡要求“人肉搜索”的第一条微博发布,到第二天晚上徐某在河边发出最后一条微博后自杀,仅持续了20多个小时。

陆丰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因怀疑徐某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在该店的视频截图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传到其新浪微博上,公然对她人进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水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侮辱罪。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蔡父母一次性赔偿徐某父母12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246条之规定,陆丰市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蔡某不服,上诉后被驳回,维持原判。

二、“人肉”搜索带有“污点”放大功能

人肉搜索现象是伴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寻找具体的人和线索的途径,其在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总是和网络暴力相伴而生。“人肉搜索”具有强烈的放大功能,当被搜索的人和某个具有消极影响的事件联系在一起时,被搜索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评价明显降低,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对于擅自披露他人隐私信息的行为,我国虽然有明文规定,但对零星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很难立案处罚,这也是禁而不止的原因之一。然而就是这星星点点的信息汇集到一起被放大、歪曲、误传,就具有了对当事人极大的杀伤力,轻则干扰当事人工作生活,重则出人命。

三、“人肉”搜索,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人肉搜索,作为一把网络双刃剑,对打击腐化堕落分子、净化环境起着积极的监督作用,“天价表叔“、“天价香烟”、”假华南虎”不是被网友打倒了吗!亲们,我们要勇于拿起这把“剑”斩妖除孽,而不能成为扰乱他人私生活的“搅屎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人肉搜索产生的辐射效应,使受害人身体、精神遭到伤害,轻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还要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在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有明确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可视情节处以罚款、拘役乃至有期徒刑。如果受害人因不堪舆论影响,导致诸如自杀等严重后果,这同时又属于刑法中侮辱罪所列“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当我们遭遇网络暴力时,仅凭个人力量是难以抗拒的,受害人应当向警方求助,并勇于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作者呼吁广大网友,在不了解事实真相时,不要随意进行网络攻击。有时以为自己是伸张正义的“审判官”,实则是侵犯他人权益、触犯法律法规的“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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