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一般涉密人员。
涉密人员的权利,是指其在处置、管理国家秘密的过程中,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合法行使的权力和应当享受的利益。
涉密人员有权要求所在单位为其履行保密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和工作条件(如提供保密室、保险柜、运送涉密载体的交通工具),提供处理涉密信息所需的保密技术装备等。
涉密人员有要求参加保密知识培训、学习等受教育的权利。其所在机关单位应当提供机会,满足其合理要求,提供必备的条件。
涉密人员对所在机关单位乃至党的保密组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有权提出建议、意见和给予批评。有权对本机关本单位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批评、帮助。
涉密人员为保守国家秘密做出重大贡献,有获得精神和物质奖励的权利。涉密人员为保守国家秘密,放弃个人正当权益的(如不能自由择业、科研成果论文涉及国家秘密而不能公开发表等),有关部门和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涉密人员确定的原则:
涉密人员确定遵循先岗后人、人随岗定原则。涉密岗位应按照国家秘密事项、涉密数量、涉密程度、岗位性质等来确定,各部门、各单位对所有岗位进行全面梳理后,逐一确定本机关本单位的涉密岗位。只要工作岗位是涉密岗位,无论身份、级别或涉密程度高低,都属于涉密人员。
在确定涉密人员时,应以岗位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进行划分。根据保密法规定,涉密岗位分为核心涉密岗位,重要涉密岗位和一般涉密岗位,因此在相应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也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按照国家秘密最小化原则,涉密岗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控制在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最低限度,最大程度地控制涉密人员的规模,做到涉密人员最小化,严禁超过实际需要随意扩大国家秘密接触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