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

如题所述

一、残疾人的定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1)(财税〔2007〕92号)第7条第1款,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4.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4)第五条第一款: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包括:①工资薪金所得、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③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和租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和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引用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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