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的涉税扣缴问题,如何造就的呢

如题所述

境外个人,在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属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其提供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外,所得来源地按照实际提供劳务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其不够成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不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某公司向境外出口货物,并与境外个人签订推广服务合同并支付佣金,问:境内企业在支付款项时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一条第二款“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第五条对“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加以明确:“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因此,境外个人,在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属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其提供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外,所得来源地按照实际提供劳务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其不够成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不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得,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由于境外个人在境内无代理人,其接受劳务的单位在境内,应该由境内接受劳务单位代扣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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