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为什么不适用于出国留学

如题所述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系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所称中国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服务的活动。不适用于中国公民出国,境外就业的中介活动,以及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劳务活动。

(一)申请条件
设立中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法人设立的条件;
2,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符合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
3,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其中应当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人员;
4,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员;
5,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
中介设立分支,应当按照设立中介的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交存备用金。
境外,个人以及外国驻华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不予受理。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三)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因私出入境中介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分):
(1)填写完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资格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身份,资格证明;
(3)与外国出入境服务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出具的验资证明;
(5)章程;
(6)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
(7)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8)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名称。
2, 《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中介应当按照年度审核要求,于每年度一月向中介所在地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因私出入境中介年度审核表》,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由省级公安机关进行年度审核。

(四)程序时限
1,设立:中介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公安机关资格认定后报公安部备案。获得资格认定的,由省级公安机关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经营许可证》
申请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后,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将申请材料(副本)连同资格认定报告一并报公安部备案。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及时通知并连同申请材料退还申请。
2,年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每年的二月底以前完成中介《经营许可证》年度审核并将结果报告公安部,同时将通过和不予通过《经营许可证》年度审核的中介名单通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中介年检时,应当要求中介提交《经营许可证》年度审核情况。

(五)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假告,涂改,冒充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是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有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报公安部备案:
(1)中介年度审核不合格或者不按照本办法参加年度审核;
(2)中介超过60日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补足备用金的;
(3)依法被取消中介活动经营资格的。
第二十四条 中介因违反本办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3年内不得从事中介活动。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中介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中介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未经批准发布中介活动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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