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舟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为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提升舟山市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健康,舟山市出台了一套详尽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级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该办法针对全市机动车排放问题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方法涵盖范围广泛,适用于本市所有机动车,包括内燃机驱动的各类车辆,如私人用车、货运车辆以及工程专用车辆。排放污染主要指由车辆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系统排放的各类污染物。


办法强调将防治工作纳入市和县的环保规划,设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和环保部门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全市防治工作。各级政府需建立相应机制,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鼓励低污染、低排放车型的使用和高污染、高排放车辆的淘汰,并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购车时应优先选择这类车型。同时,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省级标准的燃料及添加剂,推广使用环保燃料。


所有在本市销售和使用的车辆必须符合严格的排放标准,购车者需确保车辆保养维护,以确保排放达标。初次注册和外地转入的车辆,未达排放标准将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环保标志制度也被严格执行,区分绿色和黄色合格标志,并对新购和在用车辆进行环保标志发放和管理。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行为,会进行严厉处罚,包括临时限行、罚款和车辆报废等措施。同时,建立信息共享的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定期公布检测信息,确保排气污染的有效监管。


车辆维修治理也有明确要求,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必须进行维修,维修企业需获得相应许可并遵循相关技术规范。检测费用和监督抽测费用也有明确规定,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法律制裁。


此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通过这些具体措施,共同保护和改善舟山市的空气质量。




扩展资料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和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制定《舟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该《办法》经舟山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8月22日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公布。《办法》共25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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