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天津政策

如题所述

自2009年起,天津市劳动保障政策有所调整,允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享受加班费。对于家政服务员和快餐店小时工等非全日制员工,他们在法定节日加班可以得到300%的工资,但双休日加班并不享受双倍报酬,视为正常工作。若在清明节,非全日制小时工4月4日加班可获得300%工资,但4月5日和6日加班则无加班费。若未得到法定假日300%的加班费,他们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不同于全日制员工,建筑工、推销员等在休息日加班,理论上是有加班费的,只要在2009年后的政策范围内。不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经过申请,由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确保平均工作时间和周期符合法定标准。例如,交通、建筑等行业因特殊性质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而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等则可能适用不定时工作制。


总之,天津的加班费政策明确了不同用工形式的待遇标准,劳动者在了解自己的工作性质后,应知晓在法定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应享有的权益,并在必要时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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