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转内销补交进口增值税抵扣问题

请问进料加工进口原材料时,原材料并未缴纳进口增值税。但是有一部分进口原材料生产成的产成品用于内销。按照规定,应该补交进口增值税。那么请问该如果做会计分录?
按照我的理解,如果购入的原材料价值100,用此原材料生产成的产成品价值200.那么在内销的时候已经缴纳200×17%=34元的销项税。如果这个时候再补交进口环节增值税100×17%=17元,那么就变成一共缴纳了34+17=51元的增值税。实际上产生重复征税17元。那我这重复计征的17元是否应该进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增值税。
或者说我补交进口增值税的时候海关可以给我出具相关凭据,用于以后期间的增值税抵扣。那我应该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这两种处理的区别主要是海关是否会在我补交进口增值税的时候给我出具相关抵扣文件用于以后期间抵扣进项税。请问这个在实务中是怎么操作的?谢谢!

进料加工的进口材料如果转内销,必须经过海关核准,未经核准不能内销。此外如果经海关核准可以内销,则必须缴纳进口环节税,进口环节税包括:关税,增值税,有的商品还需要缴纳消费税,至少必须缴纳关税和增值税,而关税和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很复杂,必须以产品的CIF价格为基础首先计算关税,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在计算增值税,并非像你认为的那样,简单的计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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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1-04
  进料加工的进口材料如果转内销,必须经过海关核准,未经核准不能内销。此外如果经海关核准可以内销,则必须缴纳进口环节税,
  进料加工在进口材料时可以办理进料加工手册,以达到免税进口的目的,但是必须缴纳保证金。

  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 商所征收的税收。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其中第五章为《关税》。2003年11月,国务院根据海关法重新新修订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作为具体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进料加工转内销方法:
  1、如果没有过期,先从省商务部门(省商务厅、市高务局)办理手册项下物品的内销批准证。如果过期了,应先从海关办理手册的展期,再办内销批准证。
  2、内销批准证办好后,再到海关办理交税手续。
  3、海关手续办完后,手册项下进口料件就可以内销了。

  对海关监管下的生产型企业,在经有关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对其进口料件加工制造的产品允许在国内进行一定比例的销售,可分为特区内销售和特区外销售,海关根据上述情况办理有关手续并予以征半税和全税
第2个回答  2018-08-13
补交的进口环节关税是确实增加了你的成本,但增值税是可以做进项抵扣的,也就是说,它可以从你销售的34元销项税中抵减的,你的销项税没有增加啊,何来重复计征一说?唯一可能影响是你的现金流,会有时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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