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进料加工进口原材料时,原材料并未缴纳进口增值税。但是有一部分进口原材料生产成的产成品用于内销。按照规定,应该补交进口增值税。那么请问该如果做会计分录?
按照我的理解,如果购入的原材料价值100,用此原材料生产成的产成品价值200.那么在内销的时候已经缴纳200×17%=34元的销项税。如果这个时候再补交进口环节增值税100×17%=17元,那么就变成一共缴纳了34+17=51元的增值税。实际上产生重复征税17元。那我这重复计征的17元是否应该进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金-增值税。
或者说我补交进口增值税的时候海关可以给我出具相关凭据,用于以后期间的增值税抵扣。那我应该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这两种处理的区别主要是海关是否会在我补交进口增值税的时候给我出具相关抵扣文件用于以后期间抵扣进项税。请问这个在实务中是怎么操作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