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附则

如题所述

根据第五十八条,国有企业在进行资产损失认定时,需严格遵循《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所有的清产核资工作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底稿、资产损失认定的证据以及会计基础资料,应被妥善保管。这些文件需要按照特定的分类进行装订,确保其有序性。并且,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进行存储,以确保其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十九条指出,此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企业必须按照新规则的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资产损失认定工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扩展资料

《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指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各项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依据有关会计科目,按照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分类分项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和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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