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20年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2-17
如果20年的公墓使用期到了,子孙没有续费的话,这样的墓地会成为“无主墓”。在到期之后,管理公司会想办法与逝者家属联系,如果无法联系或家属不愿续费。管理公司会将“无主墓”信息进行公示,如果公示后三个月,仍没有亲属前来处理,那管理公司有权自行处理。
      在亲属为逝者租用公墓时,会与管理公司签订一份租用合同,合同上会注明租用期限,以及租用费用等等。
      所以,在20年公墓租用期到期后,管理公司会根据合同上的联系方式,第一时间联系逝者家属。
      如果家属表示不愿续费的话,公墓的管理公司会将公墓腾出来,卖给下一个买家。20年时间来说,那价格肯定也是上涨了。这样的话,公墓多了一个墓穴,就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出售。
      但如果亲属表示愿意续费的话,那续费也是会调整的。但远没有墓穴腾出来重新出售来得贵。
      当然,墓穴的费用也是由国家管控的,不是想收多少就收多少的。有些地方续费的标准,是在原有价格上上调5-10%,总体来说还是很划算的。如果是在一线城市,土地的价格在20年肯定不止上调5-10%。
      但墓穴被腾出来的话,重新出售的价格就会按最新的公墓价格来出售。
      公墓的价格跟风水以及位置有关,风水以及位置越好,价格就会更高。其实就像商品房一样,也讲究方位、朝向等等因素,也会因为这样的因素而制定不一样的价格。
      如果20年使用期限到了,管理公司也第一时间通知了家属,家属表示不愿续费。管理公司会在使用期满当日,往后顺延30天,等待办理续费或迁移处理。
      如果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家属没有来续费或将骨灰迁移,那原有墓穴骨灰会被挖出,墓碑会被拆除。
      想到这里,感觉非常的残忍,人死了还不能安息。所以作为子孙后代,应该给上一辈的亲人一个安息之处,安葬好了就不要再去打扰,除非有更好的墓地选择。
      在我们中国,对于墓葬是很讲究的,扫墓、祭祀都是很重视的,我相信大部分的人都不可能弃自己的祖先而不顾。
      骨灰盒被挖出后,管理公司会在骨灰盒上做好标识,等待其家属前来领取。一般可以存放三年时间,如果亲属不想续费,又没有更好的地方迁移,也是可以保存在管理公司的。但如果三年时间还没有来处理,骨灰可能会被管理公司私自处理了,通常是直接深埋处理。
      关于20年使用期到期后,家属不来续费的话,管理公司会如何处理,所有的这些细节,在当初签订的合同中都有注明。
      而且,我们中国人都有扫墓、祭祀的传统,对于祖先是非常重视的,所以,一般不会出现联系不上的情况,20年不可能没有子孙前来祭拜。
      在选择墓地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选择公墓是一件值得认真思考的事情,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今后的扫墓、祭祀等问题。按照我们中国的传统,一年至少一次的清明扫墓。租用墓地后,子孙后代是需要长期去祭拜的,所以,一定要选择合适的公墓,不能给自己今后的生活带来困扰。
      一、公墓的位置要合适
      公墓的位置不能太偏远,要适中,在选择公墓的时候要考虑今后去祭拜时是否方便。公墓周边的交通设施是否完善,还有是否停车方便等等。如果太过于偏远的话,会给子孙后代带来不方便,时间一久,可能祭拜的次数会减少。
      二、选择有资质的管理公司
      公墓一定要选择合法的,有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证,以及土地使用权许可证等等,所有证件必须齐全。
      一定要谨慎私人墓地或非法墓地,不但管理不到位,还可能损失财产。
      三、墓园的管理
      选择公墓时,也要注意墓园的管理服务是否到位,比如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安排等等。看上去干净、整洁的墓园,管理服务一定是到位的。
      四、正规合同
      在租用公墓时,一定要与墓园管理公司签订正规购买合同。合同上会明确注明公墓的费用、使用期限、所能提供的服务、到期后续费用价格的标准、相关违约责任等等。
      一定要将签订的合同保管好,这个费用是长期的,不慎遗失,怕会造成一些不利影响或给续费带来麻烦。
      五、尊重多数亲属意见
      在我们中国,墓葬是非常受重视的,很多家族几代人都在一个公墓,或者说在一个位置,也是为了方便今后的子孙后代前来祭拜。所以在选择公墓时,也要参考其他重要亲属的意见。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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