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
信用社归人民银行管。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
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为
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
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企业法人是指具备企业名称、资金数额、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的法人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具有以下特征:
1、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
2、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人的义务有以下几点:
1、在
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3、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
4、接受公司有关组织的监督。
公司法人的权利有以下几点:代表公司参加
民事诉讼;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