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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